(2017)湘042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雪莲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D265**大型普通客车由衡南县洪山镇往衡阳市方向行驶,行至衡阳市珠晖区白露湖地段时被车上乘客实名举报至衡南县公安局。经查证:车辆核载19人,实载30人,属严重超员。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6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衡阳市酃湖车站,后被带至衡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辩称因大家赶末班车回城才出现超载,且事发后及时安排车辆转运超载乘客,请求从轻处罚。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胡某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D265**大型普通客车,由衡南县洪山镇往衡阳市方向行驶。行至衡阳市珠晖区白露湖地段时被车上乘客实名举报至到衡南县公安局。被举报后,被告人胡某某及时安排车辆转运超载乘客。经查证:车辆核载19人,实载30人,属严重超员。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经衡南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A3机动车驾驶证。湘D265**为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核定载客19人,线路为衡南县双林至衡阳的旅客运输。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欧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运输交通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举报后,被告人胡某某及时安排车辆转运超载乘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