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18-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旬邑县某某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旬邑县某某路某某小区,旬邑县某某局干部。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2017)陕0429执6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40000义务,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