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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18-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小区,旬邑县某某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旬邑县某某路某某小区,旬邑县某某局干部。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2017)陕0429执6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40000义务,强制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库浩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