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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鹊民与谭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鹊民,谭敦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4民初1030号 原告:黄鹊民,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谭敦勇,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鹊民与被告谭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鹊民于2017年7月24日以谭敦勇出具的欠条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导致原告收集证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鹊民撤回对谭敦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鹊民负担。 审判员  黄辉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