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1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丽芳与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华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芳,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华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1511号之一原告:杨丽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217号6层。法定代表人:董德俊。被告:陈华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芳与被告苏州虎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华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芳因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欣代理审判员 刘年华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