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逐磊与陈国忠、陈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逐磊,陈国忠,陈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857号原告:蔡逐磊,女,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系原告蔡逐磊丈夫),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国忠,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陈水利,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蔡逐磊与被告陈国忠、陈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蔡逐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逐磊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逐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逐磊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吕天课人民陪审员 陈青松人民陪审员 林朝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梁美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