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君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13号被执行人:陈君华,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君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君华已履行(2016)鄂028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2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