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阿龙诉孙耀平、王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龙,孙耀平,王小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319号原告:张阿龙,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孙耀平,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王小卫,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陕西省铜川市。原告张阿龙与被告孙耀平、王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阿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阿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阿龙撤诉。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