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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思媚与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媚,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初52号原告:李思媚,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双龙,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启进,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兰燕,总经理。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陈泽南,总经理。原告李思媚因与被告广州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李思媚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李思媚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7860.20元。李思媚未按通知要求预交。2017年7月6日,本院向李思媚发出《催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李思媚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将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李思媚在接到通知后仍未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思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费汉定审判员  熊 忭审判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