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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袁玉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翠屏山澜商务中心A座104室。法定代表人:姜铁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玉春,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玉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2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综合考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鑫通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