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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64年2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1(周某之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上诉人郝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某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郝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郝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郝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