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王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成,王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648号原告:陈玉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王昆,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陈玉成与被告王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玉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