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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王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成,王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648号原告:陈玉成,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王昆,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陈玉成与被告王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玉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