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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游盛毅与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盛毅,陈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015号原告:游盛毅,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海华,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游盛毅诉被告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游盛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游盛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游盛毅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