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游盛毅与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盛毅,陈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015号原告:游盛毅,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海华,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游盛毅诉被告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游盛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游盛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游盛毅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