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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闫伟宏与闫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伟宏,闫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闫伟宏,住壶关县。被执行人:闫玉明,壶关县人。闫伟宏与闫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闫伟宏于2017年7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7执76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