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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安民与张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民,张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1354号原告:张安民,男,汉族,1954年1月1日出生,住社旗县。被告:张成群,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社旗县。原告张安民诉被告张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安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安民负担。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