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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秀华滥伐林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秀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511号罪犯葛秀华,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长兴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湖长刑初字第8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秀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对罪犯葛秀华进行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州市湖州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葛秀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提讯中,罪犯葛秀华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葛秀华假释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秀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得二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葛秀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秀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松梁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