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松建与凡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松建,凡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489号原告赵松建,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凡留勇,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松建诉被告凡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松建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松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松建承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为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