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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波,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指控:2017年2月底至3月30日,被告人李波伙同王强(另案)等人在临海市后山棋牌室、水磨坑民房、府前街附近棋牌室、梅浦村民房等地开设“三十二张”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取场头费,共开设二十余日,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左右,被告人李波分得4500余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波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波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