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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茜茜与王小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茜茜,王小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636号之一原告:赖茜茜,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海口市。被告:王小蔚,女,1983年4月27日,住海口市。原告赖茜茜与被告王小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赖茜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茜茜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赖茜茜负担。审 判 长  冯成壮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