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茜茜与王小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茜茜,王小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民初636号之一原告:赖茜茜,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海口市。被告:王小蔚,女,1983年4月27日,住海口市。原告赖茜茜与被告王小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赖茜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茜茜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赖茜茜负担。审 判 长 冯成壮人民陪审员 詹武彬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