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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运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运双(曾用名:李远双),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运双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李运双与他人合谋,在桐梓县尧龙山镇沿岩村黑石面组罗某经营的小卖部,盗走遵义牌香烟(硬遵)8包,磨砂黄果树牌香烟6包。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2元。2、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李运双与他人合谋,在桐梓县尧龙山镇大面坡村曹正富家中,盗走曹正富现金2300元。3、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李运双在桐梓县尧龙山镇酒店村大塘窝组赵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2200元、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4个、金耳环1对、吊坠1对。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运双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运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运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运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运双退赔被害人罗昭林经济损失人民币252元、曹正富2300元、赵久兰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仕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