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高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08号原告姜某,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高某某,男,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贾某某,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高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