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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某与高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高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08号原告姜某,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高某某,男,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贾某某,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高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悦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