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爱平、林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平,林文杰,韩雪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平,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林文杰,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顺顺辉建材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韩雪苓,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平与被执行人林文杰、韩雪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6471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雪苓117424.54元并发还当事人,执行费3650元。依法轮侯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西北××瀚××号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不知晓被执行人车辆具体线索,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且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