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宝江诉被告安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江,安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483号原告韩宝江,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安振祥,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江诉被告安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宝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韩宝江负担。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