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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宝江诉被告安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江,安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483号原告韩宝江,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安振祥,男,194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宝江诉被告安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宝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韩宝江负担。审判员  张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