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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核21088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邢孔珍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孔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21088637号原审被告人邢孔珍,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孔珍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03初字第6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邢孔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菜刀,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邢孔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75300元。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复核。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5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邢孔珍(系被害人黄某1的保姆)在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二街**房,因生活压力大等原因,产生同被害人黄某1(男,82岁)一同离世的念头。邢孔珍遂持菜刀朝黄某1颈部砍了两刀,接着又在黄某1双手小臂内侧划数刀。尔后,邢孔珍持刀割自己手臂动脉处欲自杀,未果。邢孔珍遂即下楼告知该小区保安员张某其杀人的事实并要求代为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1系因生前左颈部遭受锐器作用造成颈部大血管离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邓某、崔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邢孔珍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孔珍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邢孔珍作为保姆在照顾被害人黄某1期间,无故持刀砍杀了无辜的被害人,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邢孔珍作案后,请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停留,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依法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但被告人邢孔珍却于一审庭审中翻供,依法不能构成自首。但对其自动投案之情节,可酌情从宽处罚,故所判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初字第655号以被告人邢孔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马建兵审判员 向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庆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