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姜连建、姜红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姜连建,姜红委,姜祖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6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49493。负责人:孙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姜连建,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姜红委,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姜祖华,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被告姜连建、姜红委、姜祖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对被告姜连建、姜红委、姜祖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