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民申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顾培勇与游贤贵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顾培勇,游贤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7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培勇,男,1953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游贤贵,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顾培勇因与被申请人游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7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