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罪犯程明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明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003号罪犯程明顺,男,1987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2013年09月05日,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明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16年2月4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程明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明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