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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干秋申请唐衡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干秋,唐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刘干秋,女,汉族,1963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衡生,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干秋与被执行人唐衡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干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唐衡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