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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行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行辖66号岳西县缸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岳西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潜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