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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万德利与王兴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德利,王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万德利,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兴涛,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大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现在居住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孙家村。万德利与王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5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补偿款,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本���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