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林振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40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振兴,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振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振兴驾驶一辆白色鬼火摩托车载陈某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码头路东直巷被害人陈某1家,由陈某2在路口望风,林振兴进入陈某1家中,将停放在一楼楼梯下一辆白紫色相间的方龟女庄摩托车(无法估价)盗走。后林振兴将所盗摩托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分给陈某2500元。2017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林振兴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振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振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振兴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林振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振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