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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方军、张成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军,张成光,张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张方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成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圣富,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方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光、张圣富欠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