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方军、张成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军,张成光,张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张方军,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成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圣富,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方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成光、张圣富欠款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