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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吉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长山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吉,东港市长山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吉,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长山镇。被执行人东港市长山镇新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长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志军。上列当事人之间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因申请执行人的错误向本院��请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执1218号执行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