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千华与李宗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千华,李宗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476号原告:陈千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李宗坪,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原告陈千华与被告李宗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陈千华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千华以与被告李宗坪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今后不再要求被告李宗坪偿还本案所涉及的两笔债务(2016年9月12日的借款10万元、2017年1月25日的借款1万元)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千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