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莉杰与郭学成、曹连芝、郭红、陈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杰,郭学成,曹连芝,郭红,陈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25号原告王莉杰,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郭学成,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曹连芝,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郭红,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陈兴文,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王莉杰诉被告郭学成、曹连芝、郭红、陈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莉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王莉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