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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莉杰与郭学成、曹连芝、郭红、陈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杰,郭学成,曹连芝,郭红,陈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25号原告王莉杰,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郭学成,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曹连芝,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郭红,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陈兴文,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王莉杰诉被告郭学成、曹连芝、郭红、陈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莉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3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王莉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