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行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867号执行移送机关:玉环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蔡行斌,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蔡行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台玉刑初字第950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行斌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玉环楚门楚柚路支行账号为62×××72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章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