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2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韩凯,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2022920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二委5组100号。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凯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韩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意见 被告人韩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韩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被告人韩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述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玉 婷 李 雅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