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小明、任莎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任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被执行人:任莎飞,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小明诉任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