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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文丹与闪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丹,闪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1633号原告李文丹,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邓庄乡八里营村*组。被告闪明亮,男,回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博爱县清化镇民族街**号附*号。被告杨平果,女,回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博爱县清化镇民族街**号附*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连带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闪明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文丹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杨平果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闪明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