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破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破申23号申请人: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白水村南一路**号。投资人:叶向阳。被申请人: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村码道中路(浙江东霸传动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美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7日,申请人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以被申请人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7月11日通知了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1月6日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登记注册股东为李美兰、翁建玲。法定代理人李美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翁建玲任监事。截止2017年6月14日,本院受理的以被申请人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2件尚未执行完毕,执行不能金额总计1613700元,其中申请人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对被申请人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349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获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系被申请人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故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申请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永嘉县朝隆阀门配件厂对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维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彩和代理审判员 李熏良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献亮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