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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长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楼齐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岳,浙江海昌(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长峰,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委托平阳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898元,逾期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 俊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孙镇代书记员  黄嘉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