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荣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80号被执行人王荣芳,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献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2刑初102号,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荣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荣芳履行。但被执行人王荣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荣芳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