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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通亿能彩钢板有限公司与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冯金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亿能彩钢板有限公司,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冯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亿能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黄永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冯金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冯金荣,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亿能彩钢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金荣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冯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2818684.50元,执行费人民币3058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是权利人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亿能彩钢板有限公司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惠慈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红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