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潍坊众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寿光市炘煜注塑有限公司,曾建国,冯立群,陈红娟,冯立红,刘建波,刘海波,潘海波,潘海涛,张丽敏,张峻涛,吴永信,孙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795号原告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与昌盛街交叉路口,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72851898M1-1。被告山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比德文路与站北街交叉路口以南路西。法定代表人,陈红娟。被告潍坊缘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长松路营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建国。被告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渤海路以西,珠江三街以北。法定代表人,曾建国。被告潍坊裕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侯家庄社区西300米。法定代表人,曾建国。被告潍坊众邦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侯家庄社区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潘海波。被告寿光市炘煜注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办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峻涛。被告曾建国。被告冯立群。被告陈红娟。被告冯立红。被告刘建波。被告刘海波。被告潘海波。被告潘海涛。被告张丽敏。被告张峻涛。被告吴永信。被告孙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鸢飞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205万元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原告昌乐县裕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续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205万元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卞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