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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窦宝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窦宝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2行审61号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被申请人窦宝尊,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6)第0316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628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仇庄乡西永丰村村集体;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9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6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6)第03161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6)第031618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6)第031618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福审判员  高文学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