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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姚某、余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余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姚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余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余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6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32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退回被执行人孙某某2000元基本生活费用,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工资账户。因本案再无其它执行措施可实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执恢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