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惠恩、余连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惠恩,余连芳,励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惠恩,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邹宁江,宁波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连芳,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励月娟,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再审申请人何惠恩因与被申请人余连芳、励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惠恩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励月娟2010年开始分居,2013年离婚,对其债务并不知晓,且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涉案借款系励月娟个人债务,申请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何惠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励月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申请人认为其对励月娟的借款并不知晓,但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何惠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惠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金米审判员 吴波杰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维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