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汪明华诉罗新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69号汪明华。罗新超。汪明华申请罗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明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