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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汪明华诉罗新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369号汪明华。罗新超。汪明华申请罗新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明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  蒋含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