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某滥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建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万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通过竞标拍卖方式购买了建平县马场镇马场村小五家村民组“八亩地”道北土地上的林木,并在2016年1月4日与马场村小五家村民组签订买卖合同。2016年10月29日上午,孙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上述地区内的林木伐放,其间被护林人员发现后制止。经检测,被伐放的林木为杨树60株、榆树8株,共合立木材积32.9136立方米。2016年11月3日,孙某到建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未办理林地采伐许可手续,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通过竞标拍卖方式购买了建平县马场镇马场村小五家村民组“八亩地”道北土地上的林木,并于2016年1月4日与马场村小五家村民组签订了买卖合同。2016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伐放上述地区内的林木,后被护林人员发现后制止。经检尺测量,被告人孙某共伐放杨树60株、榆树8株,折立木材积32.9136立方米。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建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前后,其通过竞标以5.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马场村小五家组八亩地道北的一片树,之后跟小五家村民组签订了买卖合同。因为合同要求其必须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采伐手续将树木伐放,并于2017年春季将采伐地恢复造林,否则小五家村民组将收回树木重新拍卖,其买树的钱也不再退还。其申请过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但县里今年已经没有采伐指标了。所以在2016年10月28日,其联系了油锯工罗中民、装卸工郝子玉、于占国,还有两台货车,分别是李闯和邓宏树的,约好第二天早上到八亩地道北集合去放树。10月29日上午8点,其到现场后让罗中民开始放树,放够一车树后李闯装车,其让李闯将木材送到昌隆镇牌甸村张桂艳的木材加工厂。李闯走后几人又继续放树,把八亩地道北现场内的树木基本都伐放了,再把树都截成木材。上午10时许,邓宏树的车到现场后,其让装卸工把木材装车,然后跟车一起把木材送到了马场镇前道村北店公路边的一个场院内,一共送了三趟,每趟都没把车装满,还有一部分木材留在现场的大沟里。中午12时许,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不让其继续放树,其就把工人都打发回家了。二、证人证言:(一)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马场镇马场村委会主任。2015年11月份,该村4组村民孙某通过竞标的方式买下4组集体的一片树林。2016年10月29日,孙某伐放了这片树。孙某在放树前找其签过字,说是要搞设计,其不清楚孙某是否办理了林木采伐手续。(二)常某的证言,证实其为马场村4组的村民组长。该组在八亩地道北有一片杨树,2015年11月份,该组通过竞标方式拍卖这些树,孙某以5.8万元的价格拍下来,当时也签了合同,合同要求孙某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采伐手续将这片树伐放,并在2017年春季恢复造林。2016年10月下旬,孙某找其签字称要办理砍伐手续。同年10月29日,村民告知其有人在八亩地道北放树,但因这片树已经卖给孙某了,其就没再往下问。八亩地道北的树木主要是杨树,零星有几棵榆树、柁材。(三)包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负责管护马场镇马场村的护林员,2016年10月29日下午,其接到林业站长王凤军的电话,得知在马场村大桥南、村部西北的位置有人放树就过去查看。到现场后看见桥北侧的位置已经放完了一片,地上是放倒截完的树木,有杨树也有榆树,还有工人正在装车和放树。放树的人说是孙某让他们在这放树的。经查看,这些人一共放了68棵树,其中60棵杨树,8棵榆树。(四)郝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9日上午,孙某雇佣二人在马场村村部旁边的伐树现场装卸木材。当日上午从现场共装走四车木材,其中三车卸到马场镇前道村北店公路边的一户人家,另外一车拉到哪里去了二人不清楚。(五)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日其在马场村村部东北的公路边和桥下给孙某放树了。其是用油锯放的树,放完截成1.3米和2.6米,装卸工在一边装车,其一共放了50-60棵树,有杨树和榆树,后来林业站的人去了不让放树,其就回家了。(六)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五征牌六轮货车,2016年10月29日,其给马场镇的孙某运过一天的木材,当天一共运了三车,都卸在“北店”公路边的一户人家了。之后马场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不让放树了,其配合工作人员将货车开到了林业站。(七)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一辆六轮农用车,平时给人运货。2016年10月29日上午8点钟左右,其在马场镇给孙某运过一车杨树木材,并将木材送到昌隆镇牌甸村张桂艳的木材加工厂,木材经检尺为六方半。(八)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了一家木材加工厂。2016年10月29日,李闯往其厂子送过一车木材,经检尺一共是6.5立方米的杨树木材。三、书证:(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案的经过。(二)建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草图、林木检尺、记数表、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某伐树的现场及所伐林木蓄积。(三)林木买卖合同,证实2016年1月4日,被告人孙某与马场村小五家村民组签订林木买卖合同,以5.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组东湾子地头零星树、八亩地道北零星树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孙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杰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