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404号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龙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融苑9幢1单元202被申请人:陈金龙,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生。被申请人: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娅南住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被申请人:孙娅南,女,1984年11月12日生。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名下所有的价值3978457.91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名下所有的价值3978457.9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