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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404号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龙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融苑9幢1单元202被申请人:陈金龙,男,汉族,1983年11月25日生。被申请人: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娅南住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老高坝工业园区被申请人:孙娅南,女,1984年11月12日生。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名下所有的价值3978457.91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陈金龙、云南铭宇肥业有限公司、孙娅南名下所有的价值3978457.91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