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与张声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张声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51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坞根镇振兴路99号。负责人:陶叶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裕,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声兵,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与被告张声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坞根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源:百度搜索“”